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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件
       国内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当事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2、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3、《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有内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不予受理)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特别提示:
       1、根据属地原则,我国公证机构只办理我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2、2014年1月1日起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应分别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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