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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
       国内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当事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2、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3、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保管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旁系血亲须在证明中说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如果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二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①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②《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4、上述证明材料中均不能体现亲属居民身份号码时,还需提交亲属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无法提供的亲属公证书中将无该亲属的身份号码,可能会影响公证书的使用
       5、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特别提示:
       1、去往日本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如果需要申请人或关系人的详细住址,证明一般要精确到街道门牌号。
       2、申办涉台亲属关系(不包括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除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辅助证据材料,如申请人人事档案内记载有在台关系人情况的档案资料复印件等,以及在台湾关系人的户籍謄本及邀请信。
       3、2014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应填写为 “中国(台湾)”。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予办理公证。
       4、用于台湾使用的公证书,除涉台亲属关系公证书用于探亲、探病、奔丧的不需邮寄副本外,其他均需由公证机构向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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