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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涉台公证,请参考公证指南中“涉外、涉港、涉澳公证”介绍。

       办理涉台公证的特别提示:
       1、 申办涉台亲属关系公证(不包括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当事人除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基本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辅助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人事档案内记载有在台关系人情况的档案资料复印件等,以及在台关系人的户籍謄本及邀请函。
       2、 2014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应填写为“中国(台湾)”。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予办理公证。
       3、 用于台湾使用的公证书,除涉台亲属关系公证书中明确注明用于探亲、探病、奔丧的不需要寄送副本外,其他均需由公证协会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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