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0日 今天是星期五
我处保全证据业务开创与法院执行局合作之先河
2016-06-06 08:00:00 浏览:2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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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执263号公证委托书,6月5日上午8时许,我处公证人员一行10人来到位于南昌市高新区高新大道1619号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配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全程摄录,监督南昌市高新管委会组织实施的对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存放于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强制迁出工作。
  关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与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先予执行一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191民初41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立即返还承租高新管委会的房屋(位于高新大道以东、富大有路以南、协力电源以北的厂房及办公楼),但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未按裁定书要求履行。故此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迁出该公司存放于上述房屋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并指定高新管委会组织实施。根据高新法院的公证申请,我处对上述迁出全程进行公证,具体事项包括:1、全程摄录、监督高新管委会组织实施的强制迁出工作;2、监督、指导拆迁工作人员对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进行非破坏性、安全、分类拆除;3、对拆除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分类编号、运送至指定地点后按编号分类存放;4、强制迁出工作完成后,向高新法院提交摄录光盘即公证书(应附有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清单)。
  这是我处建处以来,首次在保全证据领域与法院执行局合作,弥补了我处办证空白,体现了公证在保全领域的极高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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